药物过敏打了针还痒
宣城市律师
2025-04-26
如果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未询问患者过敏史,导致患者发生药物过敏,患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权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,若医务人员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,造成患者损害,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。患者可以先与医院协商,协商不成时,可以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投诉,或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医院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。
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从法律角度看,医院在药物过敏事件中的责任判定主要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。该条款规定,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,造成患者损害的,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这包括未询问患者过敏史、未按规定进行皮试、药品保存条件不符合规定等情形。
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在药物过敏事件中,患者和医院应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、启封,封存的药品由医疗机构保管。如需检验,双方应共同委托具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。具体操作包括:双方现场确认药品状态,签署封存协议,交由医疗机构妥善保管,并共同选择检验机构进行检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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